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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些国人的传统奴性真让人没办法

作者:行者 发布时间:2014-05-15 22:20 分类:博客|政治与时事 浏览:522 评论:0



我们国家在过去漫长的封建社会,最高统治者皇帝同时兼有三个主要角色:第一个是“神的代表”,请注意这里说的不是西方历史学家们常用的一个概念——“最高祭司”,因为我们国家的皇帝通常就被认为是下降到人间的“神”的“子孙”和“代言人”了,而不仅仅是人与神之间沟通的一个中介。第二个是集立法、司法和行政权力于一身,且具有最终决定权的领导者,这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,当然也包括整个社会认识水平在一定限度内的情况下,国家结构所表现出的特点,站在历史的角度,这一点应该无可厚非。第三个是类似父亲的在道德方面的角色,要说把领导者的形象给情感化,或许更容易让人接受,但是在很多时候,实际情况却是,这种做法常常会成为加强对人民群众思想控制的一种统治手段,也就是在暴力机关之外,给被统治者再加上一道所谓“道德”方面的枷锁。

基于以上原则和规律,皇帝的意见、决定甚至是想法,都会被认为是绝对神圣的,哪怕全国人民都认为不合适,不合理,甚至是不合法。也就是说,理解要执行,不理解的也要执行,并且要在执行中积极主动地寻找可以让自己信服的理由来“加深理解”。据说在历史上,曾经多次出现过比较极端的一种情况就是,脑残的皇帝心血来潮要杀一个忠臣或能人,诏书抵达之时,被杀者还得设置香案,穿好礼服,拜谢“天恩浩荡”,然后“装”出一幅因为“感动”而哭的稀里哗啦的样子去挨一刀。

这就是我们国家的传统奴性。尤其是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,由于专制制度的空前强化,以及思想文化领域的全面禁锢,不少人基本消失了独立的思想,成为少数掌权者,甚至包括凭借着血统和裙带关系,卖官鬻爵,或是奉承拍马等权谋手段上位,其实压根就不具备基本管理能力的掌权者手中随意玩弄的东西。

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直到我们国家封建社会的中期,有时候还会冒出来“替天行道”,反贪官不反皇帝之类的,稍微带点儿一分为二辩证主义的思想。但是随着方方面面管制的越来越严,越来越多的人“自觉”选择,同时影响和建议着别人去选择做哑巴和奴才,毫无原则的顺从和莫名其妙的恐惧,日益深入整个社会的骨髓。于是在这种形势下,坚持真理,坚持原则的人反倒渐渐变成了异类。于是在这种形势下,掌权者,哪怕不是“官”而只是手中有那么一丁点儿权力的“管”儿,甚至包括在当时“法定”的社会地位都相当低的“皂隶”,都愈加肆无忌惮起来。

不过比这些历史上的悲剧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,这些传统奴性的遗毒在辛亥革命一百多年后,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后,在改革开放也已经持续了三十多年后,居然还在不少地区、不少单位“顽强”地存在着,被不少别有用心的既得利益者所维护,同时为更多的不明真相的群众所默许。

比如说最近正在“热热闹闹”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吧。其实中央确定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,最多再涵盖一些手里掌握较大实权的部门和工作人员,要求这些人员不要脱离群众,更好地为群众多办些实事。可惜在某些地区、某些单位,某些人却按自己的独特理解,将这个活动的对象修改为“全体工作人员”,然后除去“日理万机”的领导,就“顺理成章”的只剩下最基层的群众来参与了。

但是到这个程度,还是不能让某些领导满意,或是不能让某些溜须者满足。于是在查找问题的阶段,再次有人提出主要由基层群众来参与,当然主要是让群众“主动”从自己身上找问题,比如说不能很好地理解领导的指示,或是不能很快地完成领导交办的事情之类的。在成功组织了群众的“自我反省”和群众内部的瞎斗之后,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终于被认为真正实现了“深入群众”的目标。领导很满意,因为自己未受到任何实质性影响,群众也不敢不满意,现在“被和谐”的方式方法可有很多哟,溜须者更是满意的不得了,因为他们坚信这就是最正常,最合理,最能像领导“表忠心”的过程了。

要说我们国家不少人的耐性还真不是一般的强,或许这就是某些组织或个人想做些啥,根本就不过过脑子,立马就敢付诸实施的重要原因。

比如说前几天,就有那么一位“胆大”的家伙,居然在网上骂了某“专家局”。要说平时心里面有点儿怒火,在网上骂一骂某个平头老百姓也就算了,即便对方不依不饶的,最多也只会以道歉和“象征性”赔偿了事。但这一次可面对的是某“专家局”啊,结果自然而然地招来了牢狱之灾。此事可以得出三个方面结论:首先可以说明这样的道理——体制内和体制外是完全不同的。其次提醒我们——千万不要随便去惹心眼小,脾气大,关键是还有些手段的对象。最后需要认识到——不要试图挑战现有“体制”,即便在所谓的“法律”上找到了依据。

可不是吗?那位家伙被无所不在的“专家局”拘留之后,尽管网上的舆论很快就出现一边倒的态势,并有多位法律专家声称找到充分的“违规处罚”依据,“专家局”仍旧不为所动,坚持原决定不变,并坚定地在网上进行“横眉冷对千夫指”般的“反击”。直到唾沫星子已经足以淹没“专家局”的办公楼,当然更重要的也许是拘留期已满,“杀鸡给猴看”的效果已经达到,才“郑重其事”的宣布复查结果——处罚不当。估计很快又会有“五毛党”跳出来,大加歌颂“青天大老爷”“及时”出现了。

看见了吧?所谓的“法律”条文在具体的执行中,具有极强的操作“弹性”,在某些情况下,甚至可以被暂时借用作某些组织或个人“解气”的工具。

应当承认,我们国家离真正的“法治精神”还有很远的距离。比如前面所说的那个家伙,在经历了被稀里糊涂地剥夺了一次自由的过程后,即便因为这一纸违法的“拘留通知书”被单位给开除,却再也没有当初的“怨气”,或者至少在表面上已经“不敢”有任何“怨气”,反倒在新闻媒体面前,“积极”配合某“专家局”表演了一出“接受”所谓“道歉”的真正的闹剧。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,该“专家局”最终是放人了,但这并不能代表“法律”的胜利,因为从该“专家局”的角度来说,践踏法律并让社会默认这种肆意违法行为的根本目的已经达到,而且有了“杀鸡给猴看”的附带成效,下次完全可以故伎重演,只不过需要适当照顾一下舆论的底线——假惺惺的在事后做点表面工作而已。

当然,我们还是要继续适当地“响应”那些“青天大老爷”的号召,继续适当地“监督”,继续适当地“建议”。虽然在某些情况下,这些仅仅是纯粹的形式主义,甚至是配合着某些人往脸上贴金,但有总比没有要好,量变总是有可能成为质变的前提条件。

最重要的是,一定要尽力去消除存在于不少人心里的传统奴性,这种奴性才是数千年来,无数人被少数人所轻易奴役的根本原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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