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说特区
作者:行者 发布时间:2011-04-16 11:54 分类:博客|政治与时事 浏览:616 评论:0
深圳,历来有歧视某些人的传统。
最初是“本地人”歧视“外地人”。“本地人”就靠卖土地成了暴发户,“外地人”在创业初期两手空空,于是“本地人”就坚定的认为凡是小偷小摸之类的违法犯罪都是“外地人”的专利。这种情况在小说《花季雨季》中有比较生动的反映。
后来“外地人”越来越多,势力逐渐增强,于是又出现了“关内人”歧视“关外人”的现象。“关内”是经济特区核心区,政策上的优势,管理上的差别,使得居住在这里的人产生了一种天生上的优越感,其实这些年全国各地的经济都在突飞猛进的发展,还死守着这种心态,只能是夜郎自大。
如今实在没有可“充分”歧视的对象了,“天才”的深圳人又创造了“治安高危人员”的概念,并大张旗鼓的开展了“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”,还美其名曰为了“大运会”的安全,真是再一次狠狠的涮了全国人民一把。
按照宪法的精神,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,就拥有自由的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权利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不是如此,不知道哪位大城市的管理者,首创了名为“暂住证”的制度,并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和推广,于是出现了某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“暂住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奇怪现象,这种情况足以让全世界都大跌眼镜的。
而到了今天,这些公民们“暂住”的权利也要被无情的剥夺了,按照深圳警方的安排,他们将被“礼送出境”。是因为他们违法犯罪了吗?显然不是。深圳警方提出的标准,确实有值得推敲的地方,比如说“无正当职业、无合法经济来源”的“长期滞留”,或是“生活规律异常”、“经济来源可疑”,究竟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界定呢,有法律依据吗?还是单凭基层民警个人的主观臆断?
网上有报道说,深圳市法学会常务理事、法学博士曹叠云认为,“治安高危人员”只是警方对排查、清理、管控对象的提法,并非对具体行为人适用法律时的“罪名”。这是当下典型的“专家论调”。不过我们也可以从这个论调中得出:既然法律上都不认为这些人有错,深圳警方又从哪儿获得的权利来对他们采取措施,甚至是将他们驱逐出正常社会呢?
如果说这仅仅是“大运会”的一个面子工程的话,网上倒是有句话说的好:办好奥运有什么了不起?办好亚运更没有什么了不起,什么时候办好了春运,才是真正的为人民群众谋福祉。
我们设立特区,不是为了造就一个贵族阶层,不是为了区分出高低贵贱。
关于解决之道,还是要像《关于宪法法院的思考》里面所说的那样,建立一个独立的或是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,让公民对于违反宪法精神或立法原则的行为有一个申诉的地方。当宪法法院的法槌在“违宪无效”声中重重落下的时候,宪法的尊严,以及公平公正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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穷人是深圳的牺牲品。过去他们在没有五险一金的情况下,在极端劳累和工作条件恶劣的环境中,为特区的建设默默奉献着。而如今,当深圳的官老爷们拍拍脑袋做出幼稚决策的时候,他们再次成为被歧视,被驱逐的对象。等到了将来,等这批官老爷们拍拍屁股走人以后,看看有人又要开骂为什么深圳没有足够的廉价劳动力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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