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古文]权商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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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[北宋] 欧阳修

臣闻秦废王法,启兼并,其上侵公利,下刻细民,为国之患久矣。自汉以来,尝欲为法而抑夺之,然不能也。盖为国者兴利日繁,兼并者趋利日巧,至其甚也,商贾坐而权国利。其故非他,由兴利广也。夫兴利广则上难专,必与下而共之,然后通流而不滞。然为今议者,方欲夺商之利,一归于公上而专之。故夺商之谋益深,则为国之利益损。前日有司屡变其法,法每一变,则一岁之间所损数百万。议者不知利不可专,欲专而反损,但云变法之未当。变而不已,其损愈多。夫欲十分之利皆归于公,至其亏少十不得三,不若与商共之,常得其五也。今为国之利多者,茶与盐耳。茶自变法已来,商贾不复,一岁之失,数年莫补,所在积朽,弃而焚之。前日议者屡言三说之法为便,有司既以详之矣;今诚能复之,使商贾有利而通行,则上下济矣。解池之盐,积若山阜,今宜暂下其价,诱群商而散之,先为令曰“三年将复旧价”,则贪利之商争先而凑矣。夫茶者生于山而无穷,盐者出于水而不竭,贱而散之三年,十未减其一二。夫二物之所以贵者,以能为国资钱币尔,今不散而积之,是惜朽坏也,夫何用哉?夫大商之能蕃其货者,岂其锱铢躬自鬻于市哉?必有贩夫小贾就而分之。贩夫小贾无利则不为,故大商不妒贩夫之分其利者,恃其货博,虽取利少,货行流速,则积少而为多也。今为大国者,有无穷不竭之货,反妒大商之分其利,宁使无用而积为朽壤,何哉!故大商之善为术者,不惜其利而诱贩夫;大国之善为术者,不惜其利而诱大商。此与商贾共利,取少而致多之术也。又今商贾之难以术制者,以其积货多而不急故也。利厚则来,利薄则止,不可以号令召也。故每有司变法,下利既薄,小商以无利而不能行,则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行,适得独卖其货,尚安肯勉趋薄利而来哉?故变法而刻利者,适足使小商不来而为大商贾积货也。今必以术制商,宜尽括其居积之物,官为卖而还之,使其货尽而后变法。夫大商以利为生,一岁不营利,则有惶惶之忧,彼必不能守积钱而闲居,得利虽薄,犹将勉而来。此变法制商之术也。夫欲诱商而通货,莫若与之共利,此术之上也。欲制商,使其不得不从,则莫若痛裁之,使无积货。此术之下也。然此可制茶商耳,若盐者,禁益密则冒法愈多而刑繁。若乃县官自为鬻市之事,此大商之不为,臣谓行之难久者也。诚能不较锱铢而思远大,则积朽之物散而钱币通,可不劳而用足矣。

注释与赏析
欧阳修认为权商贾(即与商人共利、合理利用商人力量)是治理国家的有效策略,反对过度剥夺商人利益,主张通过合理政策引导商业发展以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。

欧阳修对秦至汉以来商业政策的分析
秦废王法启兼并,导致“上侵公利,下刻细民”,成为国家隐患。自汉以来,虽尝试立法抑制兼并,但未能成功。原因在于国家兴利日繁,兼并者趋利日巧,最终出现“商贾坐而权国利”的局面。
他指出,国家兴利广则难以独专,必须与下共之才能通流不滞。但当时议论者主张剥夺商人利益归公,导致“夺商之谋益深,则为国之利益损”,法变愈频,损失愈大。

欧阳修对商业利益分配的看法
他认为“利不可专”,主张与商人共利。若强求十分之利归公,可能仅得其三;若与商共之,常得其五。以茶、盐为例,变法后商人无利可图,导致“茶自变法已来,商贾不复,一岁之失,数年莫补”,盐积如山却因价高难销。
他建议恢复茶的三说之法,使商人有利可图;暂降盐价,诱群商散盐,并预先公告三年后复旧价,利用商人逐利心理促进流通。

欧阳修对大小商人关系的分析
大商通过贩夫小贾分销货物,不妒其分利,因“货博利少但行流速,积少成多”。国家若有无穷之货,却妒大商分利,导致货物积压朽坏,实为不明智。
他提出“善为术者”应效仿大商,不惜小利诱贩夫(小商),或诱大商,通过共利实现“取少而致多”。

欧阳修对变法与商人行为的观察
商人逐利,利厚则来,利薄则止,难以号令强制。变法后若利薄,小商无利不行,大商反得独卖,不愿趋薄利。因此,变法刻利反致大商积货,与政策初衷相悖。
他建议变法制商时,应先括尽大商居积之物,官为卖而还之,迫其货尽后变法。因大商以利为生,一年不营利则惶惶,必勉趋薄利,从而促进流通。

欧阳修对制商策略的优劣比较
上策:诱商通货,与商共利。通过合理政策使商人自愿参与流通,如恢复茶法、暂降盐价。
下策:制商使其不得不从,如痛裁商人使其无积货。但此策仅适用于茶商,对盐商无效(因禁愈密则冒法愈多),且若官府直接经营市场,难以持久。

欧阳修的终极目标与结论
他主张“不较锱铢而思远大”,通过共利政策使积朽之物散而钱币通,实现“不劳而用足”。反对短视的剥夺行为,强调长远利益与商业活力的平衡。

白话译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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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者的注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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